北京白癜风治疗的医院在哪里入赘男离婚索“辛苦费” 无证据被驳回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覃某诉韦某离婚一案,入赘男韦某以夫妻存续期间与覃某共同赡养覃某父母及扶助覃某两个妹妹上学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覃某给付其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因韦某理由不充分,被法院依法驳回。
覃某与韦某于2003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初韦某到覃某家入赘,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但过后不久,韦某孤僻自私的性格表露出来,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并争吵。由于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经双方去医院检查,结果为韦某有生理缺陷,夫妻矛盾逐渐恶化。因韦某隐瞒其婚前生理缺陷,覃某即外出打工并与韦某分居。后来,双方协商离婚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覃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韦某在庭审中称,其到覃家7年时间,与覃某抚养其两个妹妹上学并赡养其父母,要求覃某赔偿辛苦费3.6万元。因覃某父母均为50多岁的中年人,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不存在由覃某、韦某赡养的事实存在。至于韦某称覃某两个妹妹上学的费用全是其开支的,也无证据证实,故法院依法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